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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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巧取证讨回3.8万赔偿
电脑配置不够惹疑惑 消协介入澄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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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六旬农民工在工地负伤不知咋维权
法援律师巧取证讨回3.8万赔偿

 

众所周知,打赢官司靠的是证据。而农民工刘道宽能赢官司,让单位向其支付3.8万元经济赔偿所依靠的证据,不是轻易能够取得的。

在工地负伤后,刘道宽只知道带着他干活的人是谁,而不知道单位叫什么名字。其住院病历上写的不仅不是他的名字,就连诊断结果也将受伤的右腿写成了左腿。此外,他超过了60岁,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更不能认定工伤,再加上单位一直在回避,所以,莫说打赢官司,就连锁定被告都很困难。

北京致诚公益律师于帆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后,一方面通过调查确定用人单位,一方面借助法院和法官的力量和身份固定证据、确认用工事实,然后,通过诉讼将双方整合到一起,在法理与情理较量中迫使用人单位承认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家穷来京打工 住院治病却无其名

今年63岁的刘道宽,年轻的时候曾经当过兵,并参加了对越自卫反击战。因为家里穷,去年他离开河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由于没什么特长,正在施工的东直门医院东区二期工程工地接收了他,让他从事二次结构混凝土浇筑工作。

当时,刘道宽只知道带着他干活的人叫王一森,是施工队队长。比队长职务高的负责人叫李子沿。至于公司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听说老板姓孙,公司跟他约定的工资是每天200元。

2015年7月16日上午8点多,刘道宽看见两名工人推着斗车准备出施工电梯,为防止电梯门在斗车未出来时夹住他们,刘道宽赶紧上前去将电梯门向上推。哪料,这个时候,停放在电梯安全通道的一辆电动车突然启动,从身后将他撞倒。

刘道宽当即失去知觉,由公司派人送到当地医院急诊。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股骨下端及髌骨内骨髓水肿,但病历上写的不是他的名字。后来,由于嫌北京住院费用高,孙老板安排他回老家治疗。在一家县城中医院住院13天,孙老板支付9000元医疗费后,就不再管他了。

没有确切用人单位

律师出手收集证据

刘道宽来到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时,无论如何说不清自己是给哪家单位干活的。于帆律师看过他手中攥着的15张病历,发现病历也存在很多问题。

譬如,受伤当天,他第一次在医院看病的X线检查报告单显示:右股骨粗隆骨折可能性大,建议CT。9天后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上方的患者信息全部被撕掉了。刘道宽说,因为老板怕花钱,所以,住院、检查用的都是别人的名字。

刘道宽在老家看病的病历,上面记载的入院情况是:患者老年男性,以左膝关节疼痛1周为主诉。上面不仅没有其姓名,还把本来受伤的右膝关节写成了左膝关节。

“不仅是这些,如果按照病历上写的,刘道宽只是简单的关节疼痛,这就与他在工地受伤联系不上。”于律师说,这样的病历对他主张经济赔偿是没用的。

虽然于律师相信刘道宽确实是在公司工作受伤,但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公司是不会赔偿。

刘道宽说:“要回1万元就心满意足了!”可于律师认为,1万元虽不多,但如何才能要回来呢?他已超过60岁,根据现有政策不能直接认定工伤。病历能够证明的事实十分有限。即使公司认可病历,但若提出刘道宽受到的伤害与病历上记载的疾病无关联性,也会给案件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

此外,刘道宽的伤是否构成伤残也是问题,若不构成伤残将无法主张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而医疗费老板已给出大部分,他自己花的几千元没有正式发票……

经过综合分析之后,于律师决定从施工队长入手,确认刘道宽在工地干活的事实。第一次电话联系王一森时,虽然对方总以不知道为由拒绝提供更多信息,但未否认刘道宽在工地干活事实。以后再打电话,对方说他们不在通州工地干活了,接下来,就无人接听了。

不得已,于律师只能从工程项目入手确认用人单位。通过两次实地走访,终于联系上了总包方安全负责人,并确认用人单位是河南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而且该公司仍在项目上施工。

果断启动维权程序

借助法院调查取证

尽管于律师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但最大的障碍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道宽是在工地受伤的,其他事实也需要形成法律事实才能被法院认可。因此,在律师指导下,刘道宽找来工友作证,收集到了中国建筑项目管理表格工作联系单等资料。

由于王一森不再接律师电话,孙老板始终不接律师电话,去工地也找不到人,于律师决定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而这又面临两个选择,一是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及劳务分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是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主张工伤赔偿。

于律师认为,由于在仲裁阶段仲裁委不会接受调查取证申请的,所以采用第一种方式直接向法院起诉比较有利。可是,这样做风险较大。如果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本案将成为死案,索赔就无法进行下去了。而采用第二种方式向仲裁提出申请,即使确认不了劳动关系,也不会进入走投无路的境地。因为,接下来还会有确认劳动关系的一审、二审及工伤赔偿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还有赢得胜诉的机会。

于是,为加快办案进程,于律师在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直接将刘道宽超过60岁的事实明确告诉仲裁委,仲裁委在立案当天即出具不予受理仲裁决定书。随即,案件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的诉讼并不顺利。法官第一次与律师沟通时就提出本案不是劳动关系。尽管于律师拿出此前援助中心办理的超过60岁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但法官认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生效判决对其办案无任何影响。

对此,于律师并不感到意外。因为,此次打官司的目的是确认用工及工伤事实,而法院法官介入调查取证是最好的方式。

进入诉讼程序后,于律师请求法院对刘道宽的工伤事实向总包方进行调查。虽然法官以种种理由拒绝,但通过律师讲述,其对案件事实也有了深入的了解。在单位拒不前往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于律师提议法官直接送达。

法官到达工地后,于律师没有带其去找劳务公司,而直接将法官带到总包方办公室,并直接就刘道宽在工地工作、受伤等事实进行询问。这样一来,法官将与本案最密切相关事实通过笔录的方式记录下来。

在于律师的要求下,总包方调取了劳务公司用工花名册。在这份花名册里找到刘道宽、王一森、李子沿等人的名字。还是通过总包方,把劳务公司安全负责人叫过来,直接接受法官的询问,同时把刘道宽受伤的事实确认下来。

全力促成双方和解

劳务公司赔偿3.8万

鉴于打官司历时较长、刘道宽索赔的证据还有不少缺陷,于律师认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既能快速解决问题,又可避免胜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

基于这一思路,借助单位不再躲避的机会,于律师向其讲明援助中心的公益性质,使单位解除律师会偏袒刘道宽的误解。同时,将本案对单位不利之处逐条列出,使单位确信律师提出的调解,是对其最有利的方案。反复沟通多次之后,单位接受了律师的意见。

然而,案件最终能否达成和解,除双方当事人努力外,还需要法院的积极响应。为此,在法官第一次提出本案不能认定劳动关系时,于律师就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借助法院法官的力量促成和解。并说明本案之所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主要是因为找不到对方,是在被逼无奈情况下提出的。

法官答应在庭审中尽力做调解。在整个开庭调解过程中,律师、法官步调一致,劳务公司由最初的等待、观望、尽量少给一点一步步后退,最终接受于律师提出的调解意见。

于律师说,调解是基于法律规定与人情伦理折衷处理问题的方法,因此,应当见好就收。在与对方沟通过程,于律师坚持一不能开“高价”,以免吓跑单位;二不能走“低价”,因为“价钱”一旦开出来,只有对方砍价的份了,再想涨上去根本不可能。本着这一原则,提出6万元的调解数额。

而这一数额,也是按照对方砍掉一半的数额提出来的。但此前,于律师按照最低十级伤残标准给单位计算赔偿数额,把三项工伤补助金、医疗费、伙食交通费等包含在内,约10万元的赔偿方案发给单位。同时,提出正是出于调解诚意才做出4万元的让步。这6万元仅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及就业补助金,不能再降了。

法院开庭当日,在对方当庭提出给3万元时,刘道宽立即将数额直接降到4万元。在此种情况下,经法官及律师做单位工作,最终单位同意给付3.8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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