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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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全力求证终还女工公道
虽有“高保低赔”协议 保险公司照样应当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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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遭遇无故辞退 欲维权却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公益律师全力求证终还女工公道

 

女保洁员王玉(化名)与歌舞厅老板张林(化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重点不是法律条文如何适用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搜寻证据,以证明其老板是张林、张林是从一家酒店租赁房屋并借用该酒店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过程。

“作为一个外地农民工,单凭我个人的能力,是根本不知道应该找哪些证据、上哪里找证据的。”王玉说,幸亏有致诚公益于帆律师的帮助,才将这起无用人单位、无直接证据、无任何证人的“三无”案件办了下来,最终让她获得了心理平衡和1万元的经济补偿。

头一天还在正常上班 第二天变成无业游民

2012年12月15日,从四川农村来到北京打工的王玉,在一家名叫豪门国际会所的歌舞厅找到一份保洁工作,主要任务是为歌舞厅打扫卫生。

歌厅负责人与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300至2400元,实际工资每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王玉说,她的工资是通过银行卡打入方式支付的,每次往她卡里打钱的人叫张林。

王玉说,工作期间歌厅均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5月11日,在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通知她不用上班了。可是,歌厅并未向其支付当年5月10日、11日两天的工资。

“平时见面还打个招呼的人,到了这个时候变得凶神恶煞似的。我不敢多说话,但心里很不是滋味。”王玉说,她不是不能接受被辞退的结果,但总要提前十天半个月说一声吧,不能让人头天还干得好好的,第二天就不用来了。

转眼间成为无业游民的王玉,被这个意外变故打蒙了。她心里堵得慌,经人介绍,来到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面对“三无”案件

找工商还原真相

于帆律师接待王玉时,她手中只有一张银行对账单,上面显示有个叫张林的人按月往她的卡里打钱。除此以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

上网一查,律师也愣了。工商局网站上根本没有这一号企业。听律师说没有这家单位,王玉也急了。

“我天天上班,门口挂的牌子就是这个歌舞厅的名字。”王玉说,歌厅在工商局没有注册就全完了,白白受人欺负!

律师再问打钱的张林是哪里人?在哪里上班?住在哪里?在哪里能够找到他?王玉的回答只有三个字“不知道”。

案件一下子陷入困境。

“这是一个典型的三无案件:一是无用人单位、二是无任何证据、三是与案件有关的唯一一个人也无影无踪。”于律师说,要想继续维权,首先要解决告谁的问题。

“如果真的没有用人单位,就走张林这个无照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路。”不过,于律师首先拨通了工商局的电话进行举报。工商部门的回复是:这家歌厅不存在无照经营问题,在举报的地址里经营歌舞厅的是一家酒店。

“有酒店,等于有了用人单位,对案件进展十分有利。”可律师联系酒店的结果是,酒店根本不承认有叫王玉的员工。

不到最后不言放弃

仲裁之时捕捉转机

酒店不承认王玉是其员工,维权的路也得走下去。于律师帮王玉及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酒店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拖欠的两天工资。

为掌握充分的证据,于律师要求工商部门出具其举报事项的书面回复。因为,仅凭口头答复,在仲裁过程中是不能当作证据使用的。可是,工商部门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并称“你热线举报,我们热线回复很正常。”

为此,于律师一趟趟地跑工商所。找经办人不行,找科长不行,找所长还是不行。直到律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工商部门才答应出证明,但还要再等等。

时间一天天过去,仲裁开庭的日子越来越近。尽管只有银行对账单这一份证据,败诉的风险极大,但于律师坚持不到最后不言放弃。

开庭时,于律师与酒店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希望酒店看在王玉干了这么长时间的份上,适当给点钱调解结案算了。此时,如果对方代理人还是那句“根本没有王玉这个人”,这个案件就彻底的败了!

可对方代理人说:“这不是钱的事,因为我们把房子租出去了。”

于律师紧接着问:“租给谁了?”“是张林吗?”对方吃惊地说:“你怎么知道?”

闻听此言,于律师心中暗喜,断定就凭着这段简单对话,案件已出现了有利于王玉胜诉的“曙光”。

看对方渐渐失去戒备,于律师赶紧说:“你们和张林有合同吧,如果有合同这个案件就与你们没有关系了。”

“当然了。” 对方代理人说。

“那好,如果我看到合同书就让王玉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对方代理人笑了。

欲擒故纵提撤诉

收到证据再前进

庭审中,于律师提出本案主体可能有误。因为酒店把房屋出租了,如果属实,申请人可能要撤回仲裁申请。

于律师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合同未到手,一切都有可能变化。于是,为了麻痹对方,才向仲裁庭作出这一陈述。

仲裁员让对方拿出房屋租赁合同。质证时,于律师把租赁合同拿到手,边看边用手机把证据拍下来。该合同上面盖着酒店公章,同时还有与王玉唯一的证据——银行对账单上注明的打款人姓名一致的张林的签名。

酒店代理人和仲裁员都等着王玉递交撤诉材料,可于律师一席话让对方泄了气。

“看完合同,我们认为这是一份打着房屋租赁旗号,实为违法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为此,酒店作为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而后,于律师提出,王玉劳动的场所、工作内容、包括对她的管理,均系该酒店通过张林进行的,为此,酒店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对方代理人辩称,因房屋已租赁出去,故经营活动与他们无关。律师将其举报投诉后工商查明的事实向仲裁庭做了详细陈述。闭庭后不久,又将工商部门出具的材料送到了仲裁委。

仲裁裁决员工败诉

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本以为仲裁结果会对酒店不利,但出来时却裁决王玉输了。

这一结果,让酒店重新振作起来。在法院庭审中,对方代理人一反原来的低调姿态,大谈什么企业经营权由张林负责并不违法,张林招用王玉与酒店无关,酒店即使违法也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与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无关等等。

针对酒店的上述主张,于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取得或丧失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借用单位与出借单位的应负共同责任,诉讼时应列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因此,酒店应与张林共同承担违法使用并解除王玉劳动关系的责任。

接下来,于律师从国家大法谈到工商管理等具体规定,从工商管理谈到娱乐场所特殊行业管理,从法院判决案例谈到本案事实,层层分析摆事实讲道理,直驳对方无招架之力。

不久,一审判决出来了。判决酒店给付王玉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万元。

考虑到酒店一定不会善罢干休,王玉对此判决也提起上诉。

为了证明张林与酒店无关,二审法官让酒店提交了张林的社会保险查询记录,记录显示张林的确不是酒店员工。同时,酒店在二审中还提交了不少张林向酒店交纳房租、水电费用的收据。

针对张林社保信息,于律师提出,张林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其与酒店合伙无故辞退员工的行为是知法犯法,其交费收据与租赁合同也有矛盾之处,进一步证明该租赁合同是虚假的。这说明张林与酒店之间一定有利益关系。如果对方错误,将采取相应措施让酒店和张林除赔偿王玉外,还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在双方僵持之时,二审法院进行调解。酒店同意调解,并在调解书作出后当庭向王玉支付了1万元现金。至此,一个“三无”案件,最终为当事人赢来应得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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