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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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格服装冒充合格服装 工商查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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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9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不合格服装冒充合格服装 工商查处予以处罚

 

服装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服装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不断加大服装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情】

2015年8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北京市毛麻丝织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人员,对怀柔某商超销售的服装类商品进行抽查检验。2015年10月,怀柔工商分局收到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商超5个品牌7个型号的服装类商品均属于不合格商品。经立案调查,怀柔工商分局认定该商超以不合格服装冒充合格服装销售,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服装2条,没收违法所得1519.6元,罚款46159元。

【工商提醒】

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是指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经营者在销售服装时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得以不合格服装冒充合格服装销售。消费者在购买服装时,要查看有无产品质量标签,有无生产厂名,无标签、无厂名服装大多为不合格产品。手摸眼看服装的外观质量,从面料的手感、布面的瑕疵、色差、缝制、钮扣的牢固程度方面,查看服装标注的材质、质量等级等性能是否与真实现状相符。用鼻子接近服装,做深呼吸数次,避免选购味重刺鼻的产品。此外,消费者要到正规商店购买,不要轻信所谓“物美价廉”的低价服装,购物时要保留好消费凭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怀柔分局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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