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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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 海
经适房未满年限交易合同无效

 

新华社电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但是也有交易年限等政策限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认定未满年限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卖家归还购房款及利息。

上海市民马先生与老伴想要改善一下居住条件。2016年初,老两口看中了位于浦东新区林展路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售价195万元。2016年1月,通过房产中介提供服务,老两口向卖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36.5万元。

但一个月后,马先生看了房产证后发现,买家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他认为卖方隐瞒了重大事项。因此,马先生和老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卖家返还购房款136.5万元及利息。

主审法官张卓郁认为,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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