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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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 虚假“奖牌”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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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9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当心 虚假“奖牌”蒙人

 

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商家为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使出浑身解数,部分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轻信权威认证、商品获奖获优的心理,伪造奖牌、自诩荣誉称号进行虚假宣传。

【典型案例】

日前,延庆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核实群众举报时,发现辖区某企业在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宣传彩页上印有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授予的《全国知名品牌证书》和由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颁发授予的《消费者满意企业称号证书》等“资质证书”和“荣誉证书”的内容。然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从未开展过上述评比、授牌活动。该企业因捏造事实、伪造奖牌,被延庆工商分局认定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处罚。

【工商部门提示】

1.商家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商家应加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过硬质量、良好服务最终赢得市场的观念。

2.消费者进行消费时,要对虚假奖牌、伪造权威认证等现象提高警惕,在购买商品和选择服务时,应更注重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好坏,不能一味依赖和轻信外在认证和花样宣传。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延庆工商分局 祁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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