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读者 白元圆:今年6月1日,我被一家房产公司招聘为员工。入职后,公司与我签订了1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时,公司没人找我谈话,我认为自己此后就正式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了。
7月3日我在家休息时,因自己养的小狗丢失着急上火,两耳突然听不见了。我以前也有过此毛病,高中时还为此休学一年。到医院诊治时,医生给我开了两周病假,期满后又继续休了两周。等我回单位上班时,公司却以我故意隐瞒自己身体情况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
我认为,入职前公司专门安排人员带我去体检了,结论是身体一切正常。而我的突发性耳聋有一年多没有复发,不属于需要告知单位的病情,所以我没有错。请问:单位辞退我合法吗?
杨雪峰: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没有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你已经过了试用期,而且你入职体检也符合单位要求,所以公司以你故意隐瞒身体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建议你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不成可向工会组织申请维权,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