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11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的,当时花钱请了律师。裁决后单位不服又提起诉讼,这回我申请了工会法援,现在法院判单位支付12万元销售佣金。工会维权真实惠,我一下省了几万元律师代理费。”8月30日,刚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刘晓梅说。
无故遭单位辞退 被拖欠佣金十几万
26岁的山东姑娘刘晓梅,在北京闯荡多年,一直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2013年9月1日,她被某房地产公司聘用,单位与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销售主管,从事商铺销售工作;其工资构成为7000元底薪加补助、福利费、销售佣金等,其中佣金并非按月发放,而是几个月一结,单位以其销售额且回款的一定比例来支付。
入职后,刘晓梅被派到A项目销售部工作。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客户分析,他们制定了营销策划方案。加上整个团队配合默契,开盘第一天,所有商铺销售一空。
不久,公司将刘晓梅及整个团队调到B项目部工作。“可能是看我们上一个项目卖得好、拿佣金多,所以这次公司把佣金标准由万分之二降到了万分之一。”一位销售员说。商铺销售受很多因素影响,如果地段不好、价格没优势、周围环境不理想、交通又不便利,销售技巧再高也卖不出去,而B项目就属于这类。
到了2014年11月,B项目的商铺销售很不理想。11月10日,单位口头通知刘晓梅被辞退。除了主动辞职的,整个销售团队的其他人均被辞退。
“我在职期间的销售佣金还未结清,公司称既不给佣金也不给离职赔偿,协商几次都没结果。”刘晓梅说,无奈,她只好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拖欠的A项目和B项目销售佣金。
员工申请仲裁
审理一年终获支持
仲裁庭审时,房地产公司对于刘晓梅所称在职期间未发放的A项目和B项目销售佣金数额表示认可,但同时提交一份合作公司的投诉书,投诉在其购房时,刘晓梅在工作中存在处事不公、索贿、辱骂合作方、以权谋私等情形。公司认为刘晓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公司声誉及利益受损,所以才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随即,单位又提交了《员工违纪管理规定》及刘晓梅的承诺书,称刘晓梅入职时已了解公司 关于员工违纪的管理规定,并承诺若存在虚假造作、徇私舞弊或败坏职业道德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因此,对于刘晓梅的请求事项,单位不同意支付。
刘晓梅当场反驳,称投诉书是合作公司编出来的,之前她没听说有这件事,单位从未就此事向她询问、调查,对该投诉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接着,刘晓梅又提交了购买商业地产的客户资料复印件,证明她在商铺销售环节已跟客户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单位对此主张该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主张对证明目的需要核实,但未提交核实意见。
经过审理,2016年1月18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晓梅的请求事项。
单位上诉至法院
工会维权员工获赔12万
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阶段,刘晓梅从社会上花钱请了律师做辩护。被单位起诉后,听说工会可以免费帮职工打官司,她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她是农村户籍,符合受援条件,于是,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杨雪峰为其提供法援。
接到任务后,杨雪峰马上联系刘晓梅面谈了解案情。虽然有胜诉的仲裁裁决书,但单位起诉后一定会寻找更有力的证据,仅凭现有的材料未必能打赢官司,所以还要抓紧时间寻找新证据。
2016年3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陈述事实后,主要由被告刘晓梅一方进行质证。于是,杨雪峰针对单位提交的几十份证据,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其证明力有无或者证明力大小,一一进行了质疑、说明和辩驳。
5月3日,法院第二次开庭,由单位进行质证,杨雪峰边听边认真地作笔记。
7月的一天,法院通知刘晓梅单独谈话。到了8月15日开庭时,本以为提交证据的期限早已结束,单位却又提供了新证据,而且被法院后来认定为核心证据。“这时单位补充新证据,对职工很不利。”杨雪峰忧心忡忡。
这次单位提交的新证据是二十多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用来证明在刘晓梅销售的商铺中有30套退房。依据佣金发放办法,当退房情况发生时,该笔交易无效,佣金不予结算;若佣金已经发放,需要退回,或者从下月佣金中扣除。若员工已离职,扣除尚未结算的佣金。
杨雪峰当即反驳:“在该佣金发放办法中还有一条:若因公司原因辞退销售人员,而销售人员无过失的,则公司给予发放完成网签房屋的佣金,佣金以实际到账款项为计算标准。”
他拿出北京市住建委网站的几张截图:“住建委网站显示刘晓梅销售的商铺没有退房。同时,业主退房时,刘晓梅已离开公司,其退房与刘晓梅无关,单位不能因此扣发她的销售佣金。”
经过审理,法院于8月底作出判决:单位向刘晓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A项目和B项目销售佣金等共计12万元。
1、不能证明员工违纪事实
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杨雪峰。他说,此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单位辞退刘晓梅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是单位对30套退房是否需要支付销售佣金?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杨雪峰介绍:“单位称刘晓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其与刘晓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而他们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合作公司的一份投诉书。尽管投诉书中称刘晓梅在工作中存在索贿、辱骂合作方、以权谋私等诸多情况,但刘晓梅在单位提交此证据前根本没听说过此事,而且投诉书的落款处没有日期,其投诉时间无法确定,所以我们这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另外,最重要的一点,这家合作公司是给刘晓梅所在单位做房屋销售代理的,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正是基于这一点,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都认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晓梅存在他们所说的违纪行为,因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证据确实充分
30套退房无需支付佣金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在庭审时各自提交了一份佣金发放办法,单位称刘晓梅提交的是以前实行的制度,后来公司出台了新办法,并已通过OA向全体员工公示。“刘晓梅认可OA系统的真实性,但对该制度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她及整个团队都不知道该制度。对此,法院认为单位未能证明该制度已向刘晓梅发放,故对单位提交的佣金发放新办法不予采信,认定单位应按我们这方提交的佣金发放办法来发放佣金。”他说。
在被采信的佣金发放办法中,其中一条规定:单位对于完成网签的房屋应发放佣金,其佣金数额以实际到账款项为标准进行计算,所以法院对刘晓梅要求单位支付已销售商铺佣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单位在庭审时提出有80套退房,并在8月15日第四次开庭时提交了二十多份加盖北京市住建委注销登记专用章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协议书、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证明有30套退房的事实。凭此证据,法院依据佣金发放办法,判决这30套商铺的佣金无需支付。对单位所称的另外50套退房,因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未回款的情况存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单位应向刘晓梅支付这50套商铺的销售佣金。
3、仲裁审理超时效
当事人可到法院起诉
法院未支持30套退房的销售佣金,刘晓梅对此很不服气:“在商铺销售行业,有些买家购房后既不是自营也不是为了出租,而是在拿到房产证之前逢高转出赚取差价。比如张三在开盘时买了10套商铺,到交房拿房产证有时需要一年甚至几年时间,这期间房价涨了,他找到了新买家想把10套商铺转手,为了让此房继续是一手新房,张三就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办理退房手续,然后新买家再以高价购买。所以,这里的退房并非真正的退房,只不过是商铺换了个业主而已。”
她说,单位提供的30套商铺的预售合同终止协议书、民事调解书都是在2016年作出的,而房屋却是在2014年销售的,这起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持续了一年多时间,若早些结案,其销售佣金就可能会得到支持。
对此,杨雪峰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没有进行鉴定、公告等例外情况下,若超过了法定的60天处理期限,当事人可以向仲裁院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但杨雪峰强调:“现在劳动争议案件特别多、也很复杂,很多因素导致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审结,仲裁员也有很多压力,所以当事人应当给予理解。”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