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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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汽车又偷回来,盗窃or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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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卖了汽车又偷回来,盗窃or诈骗?

 

【看故事】

小康和小李是多年的朋友。小康失业后买了一台套牌的伊兰特出租车,开起了黑出租,但没开多久就被民警查获,罚了不少钱。取回车后,小康不敢再继续开黑出租了。

去年8月的一天,他和好友小李吃饭时说起这件事。两人商量,这车留着没用,要是卖了吧,可自打买了这车就没赚到钱反而还赔了不少,太亏了。

“要不咱们把车卖了再偷回来,这样卖上两回就能把之前亏的钱赚回来了!”“哥们儿你真聪明。这是套牌车,又没手续,就算被偷了买主也不敢报警;即使报了警,只要咱俩一口咬定从来没有卖过车,警察也拿咱们没辙!”两人一拍即合。

拿定主意后,两人上网买了一个GPS定位装置安在车上,手机也装了定位软件。为了以后偷车时方便,他们还特意配了一把汽车的备用钥匙。为防止车主换锁,两人还准备了一套开锁工具。

准备妥当后,小李在网上发布了卖车信息,小康负责跟想买车的人联系。没过多久就有人来看车,很快,他们就以13500元的价格成交了,事后两人平分了这笔钱。谁知没过几天,又有另一位买主上门咨询买车的事。两人合计:“赚钱的机会来了,咱得赶快把卖出去的车偷回来。”

8月底的一天晚上,小李开着自己的汽车拉着小康,通过GPS定位软件,最终在石景山区五里坨附近的一个工厂大院里发现了被他们卖掉的那辆出租车。到了现场,小李掏出之前配好的那把备用钥匙一试,车门马上开了。两人心中一喜,没想到这么顺利啊。他们迅速开着车逃离了现场。

“这钱挣得太容易了!”得手了一次的小康和小李,正琢磨着什么时候再干上一票。

很快, 9月1日又有人联系买车。放下电话,两人赶紧开着车去和买主见面。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这次的买主却是早已守候多时的民警。原来,车主发现汽车丢失后马上报了警,民警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小康和小李,然后将他们抓获。

【记者采访】

承办此案的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李阳介绍,关于此案的定性曾经一波三折,公安机关最初以盗窃罪立案并侦查,后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石景山检察院侦监部门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继续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盗窃罪还是涉嫌诈骗罪?定性的不同,会直接导致对小康和小李最终判决的不同。“我们经过认真审查分析,最终认定两人涉嫌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检察官李阳告诉记者。

【长知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两种罪名的解释来看,二者相似点很多,其主要区别是“秘密窃取”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本案中,被害人买了汽车后已合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将车开回家,其对小康和小李在卖车后又偷回的预谋并不知情,没有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产生认识错误而使汽车丢失,所以,小康和小李卖车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另外,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小康和小李将车偷走转移为自己占有,侵犯了被害人对该车的所有权。且盗窃数额为13500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小康和小李在卖车之前早有将车再偷回来的预谋,并使用了欺骗手段将车卖予被害人,但被害人并未因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物,小康和小李假意卖车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是在实施盗窃行为后才得逞的,因此小康和小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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