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读者 邵南江:我是湖北人,2012年来到北京打工。后来我老婆也来到北京,她今年40岁,因找不到工作就在路边摆了台缝纫机干点杂活儿。去年10月,附近一小区居委会的张大姐找到我老婆,说想找个打扫卫生的,每月工资1500元。因离家近,我就去了。此后,每月工资都由居委会按时打到我银行卡里。
该小区只有两栋居民楼,我每天早晨5点多、下午4点各打扫一次。但因为这里是老旧小区,又有很多租户,总有人乱扔垃圾,楼下绿地里到处都是。为此,我说过他们几次,得罪了个别人。
今年6月底,居委会找到我,说有业主投诉我卫生没打扫干净,提出要么换人,要么不交卫生费。因此,居委会就不让我干了,另外找人接替了我。
我想问的是:居委会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这合法吗?我能否要求他们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王凌涵:如果在居委会工作期间像正常职工一样接受考勤等管理,且用工时间超出非全日制用工时间范围,职工可以要求居委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如果职工与居委会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则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您也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二倍工资赔偿,建议签订劳务协议。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