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离职员工 马冬菲:2015年4月1日,我被一家广告公司聘用,面试时约定月薪5000元。不久,公司与我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上面的“工资”一栏中写的却是2000元。对此,经理解释是为避税才这样写的,不会影响我实际的工资数额。其后,我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上半月发2000元基本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下半月发3000元和绩效奖金,以现金给付。
今年6月30日,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将我辞退。在协商经济补偿时,我认为应按5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而公司坚持按劳动合同中注明的2000元月薪支付,僵持到现在还没结果。
请问: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按哪个工资标准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黄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单位应当按照您每月实际发放的5000元作为工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