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8月31日《新快报》)
如今朋友圈已被泛滥的“微商”占领,令人不堪其扰。而迫于情面随手替人“友情搬运”广告的行为,也要担责。换言之即在微信圈里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将被追责。本是弄虚作假的广告,却要“帮忙转发”,法律当然会找上门来。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不造假不难做到,然而在不信假、不传假这个问题上,不少人还有欠缺。比较典型的现象是,看到“帮忙转发”的要求,不假思索就“帮忙转发”了。事实上,有些虚假广告只要稍稍留个心眼,就可以发现其破绽百出。可惜很多人有眼不看漏洞,眼睁睁看着自己被假广告牵着鼻子走了。
居心叵测的造假者与浑浑噩噩的传假者,本质虽然不同,但客观上是狼狈为奸。要是没有传假者,虚假广告不会扩散得那么广、影响那么大。在网上“友情搬运”广告轻而易举,可是这一“搬”的瞬间,却反映出当事人的思维是否理性,心态是否健全,有无法制观念。造假违法,传假同样违法,既伤及社会,最终也伤到自己。不动脑筋,只动手指,转发传假,最终自找倒霉。□奚旭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