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公司员工 苏燕燕:2014年6月,我被服饰公司招聘为导购员,在该公司的专卖店里工作。但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甲方却是一家劳务公司,而且社保费、工资也是由这家劳务公司缴纳和支付的。
为了缴纳社保,单位每月扣我220元工资。但近日我发现,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社保费是空缺的,我想要回这7个月已扣的1540元工资,就找到专卖店高经理。她说专卖店以前归服饰公司所有,当时员工都由劳务公司负责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费,服饰公司于2016年2月注销,将全部债权债务转由商贸公司承担,有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予以证明。
此后,专卖店所有员工由商贸公司自行管理,并从今年3月起为大家缴纳社保费,所以高经理让我找劳务公司索要。
而劳务公司却说支付给我的工资都是按照服饰公司转来的数额发放的,之所以没有缴纳那段期间的社保,是因为服饰公司未支付这笔钱,因而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应该向哪家公司要被扣的工资?
黄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本案中,商贸公司承担了服装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所以商贸公司成为这份派遣协议新的用工主体。由于商贸公司在承接所有的债权债务后没有就以前的合同做出变更,那么,以前合同的相关内容应当继续沿用。
因此,就案例中提到的实际情况而言,劳动者的保险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被扣除情况属于个人认定,应当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事实证据。如果真的属于只扣未缴的情况,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将劳务派遣公司和商贸公司同时作为被申请人,要求其支付被扣除的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