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网络购物合同收案量不断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同时,网络交易往来的频繁,相应地增加了纠纷产生的几率。该院上地法庭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两大特征:
其一,网络购物合同双方地位严重失衡。
在现实中,作为消费者的买家在网络消费中会遭遇卖家大量的格式条款,而这些加重买家义务或者排除买家权利的格式条款,又充斥在网络购物的付款、发货、运输、售后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由于此类条款多,且卖家没有履行善良、合理提示义务,买家在网购时往往不知晓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信息失衡导致买家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买家举证即出现困难或者存在障碍。
其二,电子数据证据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扮演重要角色。
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新种类。所谓的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网络购物从磋商、要约、承诺、发货、付款以及售后的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电子数据来实现。因此,这些电子数据成了支撑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的重要证据。电子数据技术性强,其保存、调取、重现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同时,电子数据还具有脆弱性的特征,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外来的破坏。譬如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被监听、窃取、截取、篡改、删除等等。所有这些特征,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
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网络购物将持续发展的状况,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解决纠纷,促进公平正义。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职能。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案件时,针对卖家在构建电商平台中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和完善意见,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二是充分实现专业领域陪审员的功能。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适当增加电商领域从业者,以弥补审判人员在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和劣势,从而减轻审判难度、改善审判质量。
三是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在面对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时,法官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合理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做出裁量,以期实现法律主客观目标的统一。
作者单位 海淀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