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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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红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被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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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涉及国家机密 未经脱密不能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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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红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被裁无效
美容美发公司向股东赔偿6万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会受到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处罚,甚至会被视同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梦迪告诉记者,她是公司股东之一,同时也是公司员工,公司称双方之间签订有《股东分红协议》,并且在协议中已经规定了工资待遇、酬薪支付方式、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属于实质性的劳动合同。在她辞去工作离开公司时,公司便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近日,仲裁裁决该分红协议不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毕梦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合计6万元。

案件事实

2012年初,毕梦迪与好友孙佳等人集资创立一家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推举孙佳为执行董事。毕梦迪因有美发技术,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到公司上班,担任美发部总监职务。

入职后,公司没与毕梦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一直工作至今年4月1日。期间,她虽和孙佳商议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孙佳说:“你和别人不一样,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咱们签订有《股东分红协议》,里边什么都包括了,你还顾虑什么?股东的自觉性应当比员工更高一些,为企业发展出力也更多一些,不必照搬普通员工的管理模式。”

毕梦迪觉得对方说的有一定道理,就没有再坚持。因为,协议中确实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各项要素。譬如合同签订主体及其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终止条件等。

可是,事情在今年有了变化。年初,毕梦迪要长期到外地经营另外一家店面,顾不上公司的工作了。她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争议焦点

既然公司管理层如此不给面子,毕梦迪干脆给公司算了一笔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8.9万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拖欠工资、未支付的股金等费用。

而公司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是股东,是主人之一,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再者,即使双方没有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股东分红协议》涵盖了所有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属于实质性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毕梦迪的全部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由此集中到《股东分红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上。

仲裁裁决

双方协商无果,毕梦迪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在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工资、加班费、二倍工资差额、离职经济补偿金等8.9万元。

庭审中,公司提出双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签订了《股东分红协议》,协议中包含了所有劳动合同的条款。针对股东之一的毕梦迪,在她到公司工作后,公司严格按照岗位工资责任体系进行分配,她在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待遇,同时还可以享受公司的股利分红。由此,应当推定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起码应当视同双方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况且,她现在提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公司无需支付这笔不应有的费用。

公司辩称,毕梦迪之所以选择现在离职,还有一个原因是她在今年2至3月50多天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开除,而公司容忍了她。可她却在此事过后,又到公司工作仅一周时间便提出辞职,让任何人都不能接受。鉴于其未在公司工作,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这一时段的工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了经毕梦迪签字确认的《股东分红协议》、《考勤表》等证据。

毕梦迪辩称其不存在旷工行为,其入职后一直勤勉工作,没有无故缺勤现象。而公司不仅不积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还以各种理由无故推拖。由于公司连续拖欠其今年以来的工资,故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

仲裁委审理认为,股东同样可以在本公司就业,也是劳动者中的一员,其就业应当与其他员工一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股东分红协议》及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起始与终止日期如同毕梦迪所述。尽管经毕梦迪签字确认的考勤表显示其有一段时间未到公司上班,但该公司在此期间并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直到其作出于今年4月1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故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

仲裁委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股东分红协议》虽然具有劳动合同所需的条款规定,但不属于劳动合同,公司理应向毕梦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鉴于该公司对仲裁时效提出了抗辩,对超过时效部分予以扣减。

综上,仲裁裁决公司向毕梦迪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各项费用6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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