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的王某夫妇2010年从四川来北京照看孙子,2014年儿子去世,儿媳拿出儿子生前留下的10万元请她们回去,不想离开孙儿的王某夫妇来到司法所咨询。
王某夫妇均已年过六旬,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上了大学。2010年,王某夫妇来北京投奔已在北京安家的儿子和儿媳,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帮忙照看孙子。
三代人其乐融融,日子幸福美满。怎奈天不遂人愿,2014年2月,随着儿子病故,一切都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儿子去世后,儿媳的心情变得非常糟糕。”王某说,后来为管教孙子的问题,他们与儿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她竟然想赶我们回老家,我们走了,谁来看管孙子?我们走了,谁来赡养我们?”王某说。
儿媳觉得,她与公婆的矛盾已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给老人10万块钱,让他们回去自己过生活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便自动解除。
就孩子监护一事,因儿媳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爷爷奶奶没有替儿子监管的权力和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王某夫妇,如果想和儿媳及孩子一起生活,就要和儿媳搞好关系,征得儿媳的同意后方可继续一起生活。
经过一番思索,王某夫妇明白了自己提出的要求并不合法。为了孙子,他们决定忍下去,缓和与儿媳的关系。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再考虑下一步怎么办。
(作者单位昌平区司法局)
□张兆伟 杜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