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老板向司机讨钱反“跌”进去1.2万
儿子不在了,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吗?
原单位三年没缴社保,能算工龄吗?
大学生暑期打工无合同 可否索要双倍工资差额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6年8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方要求赔偿损失2.9万,那方讨要工资1.2万,因没签劳动合同
老板向司机讨钱反“跌”进去1.2万

 

40多岁的张先生,在刘女士经营的个体运输户当了两个月的大货车司机后自行离职。由于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书面约定实习工资等,张先生离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并先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其中,张先生要求刘女士支付工资12000元;刘女士则要求张先生赔偿工作期间因丢失货物、修车损失等共计29400元。

仲裁裁决后,刘女士不服起诉至密云法院。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判决刘女士支付张先生工资12000元;张先生支付刘女士丢失货物损失160元。现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 发

2015年5月5日,张先生入职刘女士经营的个体运输户任大货车司机。当年7月5日,张先生自行离职。

2015年7月21日,刘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张先生赔偿饲料丢失、淋雨损失及货物倾斜造成的货物及车辆损失等共计29000余元。

刘女士申请仲裁两周后,张先生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刘女士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12000元。密云区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后,裁决刘女士支付张先生工资12000元,并驳回其请求。刘女士不服裁决,起诉至密云法院。

起 诉

庭审中,刘女士诉称,张先生于2015年5月5日到其运输户任司机,实习期月工资为3000元,过了实习期后每月6000元。2015年7月5日凌晨,在运货途中,张先生转弯时因车速过快,造成货物及车辆护栏损坏。当日,张先生自行离职。

刘女士称,此次出车,其向张先生及同车另一司机支付了1500元的出车费,张先生还代收了客户给付的运费2500元。为解决货物及车辆损失事宜,其多次找张先生协商,张先生同意将2个月的工资9000元抵偿。故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张先生12000元,同时判决张先生赔偿车辆损失、货物损失、车辆停运损失、不当得利共计15000余元。

为证实自己所述属实,刘女士提供了录音、照片、汽车维修单据以及张先生同车司机的证言。

然而,张先生在质证过程中,对刘女士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还要求为刘女士作证的同车司机当庭作证。而刘女士表示证人可以出庭,但法庭安排第二次开庭时,这位证人始终未出现。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可其工作时间为2015年5月5日到2015年7月5日,但称其月工资是6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实习期,因此,要求刘女士支付两个月工资12000元,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承认其丢失过一袋价值160元的饲料,但强调不是刘女士诉称的丢失1045元的饲料。

判 决

密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两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及张先生均认可第二个月的工资为6000元,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对于第一个月的工资,刘女士主张3000元,张先生主张6000元,但因刘女士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采信张先生的主张。

法院认为,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中,刘女士称因张先生开车速度过快造成货物及车辆损坏,并提供了张先生同车司机的证言,但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另外,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返还不当得利4000元,法院认为此项诉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及。

刘女士主张张先生丢失1045元饲料,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此,张先生承认曾丢失过一袋价值160元的饲料,并给刘女士打了欠条,故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1045元的请求,除张先生自认的160元外,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女士在诉讼中,还要求张先生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3000元。而刘女士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此项请求。为此,法院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刘女士的此项诉求未经过仲裁裁决,现直接诉至法院,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不予涉及。

最终,密云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张先生工资12000元;张先生支付刘女士饲料损失160元;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李一然 实习生 吴嘉莉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