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增长社会知识、增添工作经历、增加助学收入等种种目的,许多大学生往往会利用暑假进行打工。可一些不法用工单位也恰恰看中了这一点,并为大学生们设置了诸多陷阱。希望以下来自去年暑期的案例,既能提醒大学生们提高警惕,也告诉大学生们遭遇陷阱有权说“不”!
被收入职押金 有权索回
【案例】
2015年7月6日,大二学生刘晓燕虽回到家中不到两天,便迫不及待地和事先约好的三名同学,来到在网上已经谈好的一家公司打暑期工。公司对她们的到来先是表示热烈欢迎,后又提到了一条之前没有说过的条件:必须缴纳1000元押金,如果她们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押金;如果能够遵守,则在她们离职时返还;要是表现很好、工作积极,还能加倍奖励。
刘晓燕等原本来自农村,既听话懂事,又吃苦耐劳,自然没有将此条件当作回事,并东拼西凑地交上了押金。谁知不到一周时间,四人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摆放位置不对、乱丢纸屑、就寝后玩手机等解聘。直到此时,四人才如梦初醒:公司在骗取押金。
【点评】
刘晓燕等有权索回被收取的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公司向刘晓燕等收取押金的行为明显违法,决定了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被收培训费用 有权要回
【案例】
2015年7月8日,当郭春萍等7名大学同学按照在网上的报名、如期来到一家自称月收入可超过6000元的公司上班时,公司一面表示此前说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不变,一面提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人必须缴纳600元培训费用,如果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自然留用;反之,则不能录取且应当自担培训费用。
见公司还暗示培训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识,考试也不过是为应付上面检查而走走形式,加上自己本来就是“学霸”级人物,郭春萍等心中的疑虑很快烟消云散。谁知,考试的题目却与培训的内容大相径庭,甚至根本就是偏题怪题,以至于考试下来,郭春萍等竟无一人及格。所交的费用自然成了公司的囊中之物。
【点评】
郭春萍等有权要回已交的培训费用。《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也指出:“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即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能将成本转嫁给劳动者。与之对应,本案公司自然必须退费。
工资被打水漂 有权索要
【案例】
2015年7月10日,徐蕊卉等三名大学同学依约来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徐蕊卉等却不仅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甚至还被公司要求补交伙食费用,理由是:按照彼此的约定,公司对徐蕊卉等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徐蕊卉等实际完成的计件任务,还不到约定数额的60%,而这一数额所为公司创造的经济效益,还不够公司为徐蕊卉等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
虽然徐蕊卉等坚持以自己从来没有过迟到、早退,乃至不时自觉加班加点,工作期间也从未消极怠工,一直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务,完全是因为定额太高,对她们来说根本就无法完成等理由抗辩,但公司就是我行我素。
【点评】
徐蕊卉等有权要求发放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之对应,姑且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但在徐蕊卉等已经按时上班乃至不时加班,且未消极怠工,即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必须发放最低工资。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