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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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前妻复婚虐女儿 可以撤销前夫监护权
女工不知怀孕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反悔
面对陷阱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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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前妻复婚虐女儿 可以撤销前夫监护权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前夫离婚时,因前夫死不松口,我只好违心答应9岁的女儿随前夫共同生活,由前夫进行监护。不久,前夫便后悔离婚,并多次要求与我复婚。

因一再被我拒绝,前夫便利用我对女儿感情深厚,彼此有着难于割舍的情结,动不动殴打女儿,甚至常常致使女儿遍体鳞伤,企图以此为筹码逼我就范。

我虽然百般制止,前夫却变本加厉。前夫的所作所为,反而更坚定了我拒绝与其复婚。

请问:为了女儿成长,我能否请求法院撤销前夫的监护权,并变更由我抚养?

读者:龚娜

龚娜读者:

你有权要求撤销前夫监护权并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你女儿常被前夫殴打,甚至常常遍体鳞伤,无疑与第(一)项中的“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吻合。

另一方面,你可以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与之对应,正因为前夫的虐待,足以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而你具备抚养能力,决定了你当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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