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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高温权益”不容侵犯
未签装修合同引争议 双方均成“受害者”
事业编职工违反服务期 单位有权索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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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签装修合同引争议 双方均成“受害者”

 

胡女士去朋友家参观新房,新房的装修风格很是让胡女士喜欢,想到自家的房屋也即将装修,胡女士冲动之下退掉了原先已经订好的装修公司,找到朋友家用的装修队进行装修,但胡女士没有料到,这一次装修给她带来了一连串的烦恼,胡女士还因为装修款问题被装修队起诉至法院。

装修公司“血本无归”

原告吴先生说,自己负责的装修队为被告胡女士提供了装修服务,双方仅是口头简单约定了装修事宜,并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在装修过程中,胡女士一直不断地提出新的要求,装修的内容不断增加,装修的费用也不断增长,但装修完毕后,胡女士却只支付了2.7万元的装修款。

而根据吴先生的装修队自己核算的装修总价,胡女士尚欠2.5万元装修款未支付,吴先生只能自己先行垫付装修工人的工资。因胡女士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且拒绝与胡先生协商解决,吴先生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业主“心仪”变“闹心”

被告胡女士称,自己原本已经订好了装修公司,并支付了3000元定金,为了选择自己“心仪”的装修公司,胡女士不惜与原装修公司解约,放弃了支付给对方的定金。

胡女士说,吴先生向她承诺,此次装修的总价肯定会比原来那家装修公司的报价要低,且胡女士之前的3000元定金的损失可从装修总价中扣除。

出于对于朋友介绍的装修队的信任和对于装修风格的喜爱,胡女士与吴先生的装修队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简单约定了该装修队对胡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队包工包料。之后,胡女士分两次支付了2.7万元装修款。

装修完成后,胡女士“闹心”的事情接踵而至,首先是发现装修存在多处问题,如墙面不平、地砖不齐、门框歪斜等,多次要求工人修复却被告知还欠2.5万元装修款未付清,须付清款项才能给其修复;其次是因装修材料存在问题,新房内甲苯严重超标,根本无法居住;最后,胡女士没料到吴先生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再支付2.5万元装修款。

胡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支付2.7万元装修款,装修款已经全部结清,如果再继续支付2.5万元装修款,不仅该装修款远超出市场一般价格。况且,因装修存在多种问题,胡女士有权要求装修队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修复,如不能修复则应该由装修队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解纠纷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对于装修的总价、装修的内容、装修的质量标准等均没有约定,原告吴先生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胡女士仍欠其2.5万元装修款的事实,故判决驳回了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之余,法官提醒各位,在装修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并且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对于装修的总价款、装修的内容、质量标准、付款期限和方式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既能保障业主的装修质量,也能保证装修公司能够拿到应得的装修款。

(作者单位 房山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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