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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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违法要看合同约定
因未及时清算 有限公司股东被判担责
格式条款私自免责 工商纠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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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7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格式条款私自免责 工商纠正予以警告

 

作为经营者,不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有法定责任,对其提供消费环境的安全保障也负有法定安全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任何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都需要经营者承担责任。日前,怀柔工商分局就纠正一起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典型案例

2016年5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怀柔某商店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温馨提示”,内容为“您好!请随身带好您的贵重物品,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执法人员认为该“温馨提示”免除了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保障的责任,属于运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商店即查即改,当场销毁了“温馨提示”,其行为未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予以警告。

二、工商提示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法律链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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