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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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违法要看合同约定
因未及时清算 有限公司股东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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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宿舍床位后再租住遭拒绝
单位是否违法要看合同约定

 

“我们从一千多公里外的老家跟着她来到北京,不就是相信她陈经理吗?可她竟说话不算数,来之前说给提供住的地方,现在又说宿舍没床位了。她这么对待我,太让人失望了。” 见到记者时,范翠菊满脸怨气,与她一起来的同村姐妹李晓霞在一旁低着头不说话。

员工:为省钱退床位再想住被拒

38岁的范翠菊是四川人,她告诉记者,几年前她曾在北京打过工,后因孩子小就回老家了。今年4月,北京一家家政公司到她住的村去招聘家政服务员。儿子已经上学,为了多挣些钱,她便与李晓霞一起报了名。

“我在北京干过活儿,知道在这儿租房挺贵的,所以当时就跟家政公司的陈经理要求给我们提供住处。她爽快地答应了,说把我们带到北京后由公司负责找住的地方,在没人用我们当保姆前一律免费住宿,等有活儿干了再按每个月300元收费。”范翠菊说。

来到北京后,范翠菊与李晓霞先在家政公司的宿舍里住了下来,一个房间内摆了十几张上下床,住满了人。

过了两天,家政公司派范翠菊到医院去照顾一个患心脏病的老太太。因是24小时陪护,所以她吃住都在病房里。病患家属看范翠菊照顾的很周到,就提议出院后请她到家里继续看护老太太,每月工资5000元。一听给这么多钱,而且这活儿是自己找的不用给家政公司交钱,范翠菊就答应下来。

按公司规定,范翠菊到医院做陪护就算有工资了,她每月得交300元的住宿费。“我每天住在医院里不回宿舍,白白交这个钱太亏了,所以我给陈经理打电话把宿舍退了。可没想到,没过一个月,老太太在医院去世了,我只好收拾东西又回到家政公司。”她说。

这时公司里没有活儿干的还有好几个人,范翠菊只好排着。当她向陈经理要求再搬回宿舍住时却被告知床位已满,她对此很不满:“我去宿舍看了,有一个下床空着,陈经理就是不想让我住。”

公司:无床位只能排队等候

记者问范翠菊:“你没问问陈经理吗?”她答道:“问了,她说那张床有人住。”

记者又问:“跟公司商量一下,你能不能暂时跟李晓霞挤挤住。”

一直沉默的李晓霞开了口:“我早不在公司住了。我在一户居民家里做保姆,吃住都在人家家里,所以宿舍床位已被公司收回去了。”

范翠菊怨气十足地说:“我也到外面找出租房了,地下室都七八百,我哪儿租得起啊。公司既不给我安排活儿,又不守承诺提供住宿,你们得帮我维权啊!”

随后,记者联系了家政公司的陈经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只在电话里说:“来北京前我确实跟范翠菊说过能提供住宿,但这是有条件的:第一次安排床位后,若她退掉想再回来住必须排队。愿意到北京来做家政工作的都是家里比较困难的人,谁都想省下租房钱,可僧多粥少,公司花几千元租房给他们解决宿舍,床位是有限的。现在没有空床,她只能排队等,我也没办法。”

对于未给范翠菊安排工作一事,陈经理表示:“每天都有人来公司找保姆,这得双方聊,互相觉着合适才行。您问问范翠菊,哪次不是聊完了雇主就选择其他人?为什么呢,她一定有自己的问题。我找她聊过,做家政工作得首先替雇主考虑,多担待、多理解,还没去呢就问这条件那待遇的,谁家愿意用你啊!所以像她这种情况,公司不能保证一定能找到活儿,住宿问题她最好自己解决。”

工会说法:单位是否违法要看合同约定

了解了公司的说法后,范翠菊问记者:“当初是家政公司把我从老家招来的,现在他们不提供住宿合法吗?”

带着她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李颖。她说,首先要确定范翠菊与家政公司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从现实来看,家政行业员工与公司既有劳务关系的,也有劳动关系的。

其次,要看范翠菊与家政公司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公司未向她提供住宿是否合法,要看合同中双方是怎么约定的。《劳动合同法》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李颖告诉记者,关于单位提供住宿的问题,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提供住宿的约定,那么家政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为范翠菊提供住宿,且不能以宿舍没有床位为借口拒绝她的正当请求。

经向范翠菊求证,家政公司并未与她签订过任何合同或者协议。对此,李颖认为,在双方未签任何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可以确认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家政公司就违反了《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法律强制规定。对于提供住宿的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证据来决定家政公司是否应该为当事人提供住宿。另外,从范翠菊的叙述来看,家政公司仅负责给当事人介绍工作,收取介绍费。这样的话,当事人与家政公司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对于提供住宿的争议,双方只能协商解决。

李颖建议广大职工朋友,在用人单位承诺提供工作条件、待遇、福利等时,一定要把这些承诺落实到合同或者协议里,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实现。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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