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女儿去年高考虽然成绩不错,但却因为填报志愿不当,没能进入理想中的大学,最终只好选择复读。为了防止今年“旧戏重演”,且恰恰看到有人发布开办“高考志愿填报讲座”班的广告,称可以“根据考生的分数情况、兴趣爱好、职业倾向等,结合家长意见, 为考生和家长打造全套志愿填报解决方案,协助完成整个志愿填报工作”,甚至表示“如不满意,全额退款”,我遂毫不犹疑地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用。
可我在高考后很快发现,当时的接待人员已经不知去向,负责人的电话也无法接通,即知道已经上当受骗,且同时被骗的还有23名家长,总金额达115000元。请问:我和其他家长该怎样挽回损失?
读者:陈晓萍
陈晓萍读者:
你和其他家长可以通过报警追究“高考志愿填报讲座”班举办者的刑事责任,以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挽回各自损失。
首先,举办者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凡“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且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该罪。
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指出,只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高考志愿填报讲座”班的举办者以办班为幌子,骗取你和其他家长所预交的服务费用后即潜逃,且金额达115000元,明显当属其列。
其次,你和其他家长可以通过刑事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因为:一方面,《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