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而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在起诉少了一项或漏掉几项,没人提示其予以增加。
在北京一家花卉经销中心打工的王羲阳就经历了这样一件事。7月4日,她告诉记者,在自己被别人开车撞伤后,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只想着收取肇事司机13405.97元赔偿款就了事,没想到自己还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由于她及时求助,在致诚公益律师张洁帮助下,她不仅顺利地认定了工伤,还通过诉讼向用人单位讨回108507.96元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
下班途中遭遇事故
律师支招认定工伤
今年35岁的王羲阳来自四川,2013年9月1日入职这家花卉经销中心。中心与她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为了避免王羲阳无故离职,单位每月仅发放2300元,剩下的200元作为押金,在其离职时一并发放。工作期间,中心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6月23日,王羲阳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一客车相撞,被送往海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软组织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
王羲阳住了8天医院。由于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在对方想用一次性赔偿方式了结此案时,她来到致诚公益申请法律援助。当天值班律师张洁接待了她。
王羲阳咨询的主要问题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张律师通过交谈了解到,事故发生在王羲阳下班回家的途中,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建议她认定工伤。
想方设法取得证据
工伤等级达到十级
“我连什么是工伤听着都新鲜,更不知道怎么认定工伤、工伤有哪些待遇了。”王羲阳说,她将自己没签劳动合同、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告诉了律师,并问下一步怎么办?
张律师告诉她,没有上述两项证据,就无法直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了解到她的工资是单位打卡支付的,但由于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打卡账户很可能是个人账户,律师认为想以此证明劳动关系,证据还不够充分。
张律师分析案情后,建议王羲阳回单位以交通事故索赔需要为由,请单位出具一份误工证明。在证明上写清楚她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然后,加盖上单位的公章。
“这样,既可以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证明误工损失,又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为日后争取工伤待遇做个铺垫。”张律师说。
单位很痛快地为王羲阳出具了误工证明。由于王羲阳的伤情构不成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因此与肇事司机所在公司、保险公司就实际损失达成和解,对方支付13405.97元赔偿款了结此案。这些钱中包括医疗费9409.97元,伙食补助450元,交通费60元,误工费3120元,护理费416元。
交通事故赔偿完毕后,王羲阳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由于有单位盖章的证明,工伤认定也很顺利。2014年12月18日,王羲阳拿到了工伤证。2015年4月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已达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
单位拒担工伤责任
员工要求赔款11万
自从王羲阳受伤后,单位就没有再主动和她联系过,也没有再给她发工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她回到单位提出由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拒绝。
自此,王羲阳觉得自己已经没办法继续回单位工作了。于是,张律师建议她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的状态。2015年4月20日,王羲阳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紧接着,王羲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3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389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待岗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5088.6元。
仲裁立案后,单位向王羲阳表示其请了律师,希望与她和解。她将单位律师约至致诚公益进行调解,但代表单位来谈的人不是律师,自称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商谈时,这个人态度非常蛮横,并语气肯定地说王羲阳打不赢官司,只同意给3万元一次性解决纠纷。
由于王羲阳所在单位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张律师告知她打官司拿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概率很高,可是单位执行能力较差,让她综合考虑是否接受这样的调解数额。最终,王羲阳拒绝了单位的调解方案。
剔除医疗费用补偿
工伤待遇全获支持
去年8月,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单位主张王羲阳的入职时间是2013年11月1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王羲阳个人。此外,单位还主张王羲阳在住院期间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应给予其经济补偿。对于医药费部分,单位提出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过赔付,王羲阳不应再向单位主张双倍赔偿。
张律师在质证和辩论环节对单位的答辩理由一一进行反驳。
第一,入职时间。王羲阳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13年11月19日单位支付了2200元工资,如果王羲阳11月份入职,11月19日怎么可能支付10月份的全额工资呢?而且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因此入职时间应当认定为2013年9月1日。
第二,单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王羲阳个人,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第三,单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羲阳在住院期间主动离职。如果王羲阳在停工留薪期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常理,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0日解除。
第四,交通事故的赔偿是基于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社会保险对职工的保障,二者并不矛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案件双赔的。而本案中,王羲阳并未就医药费一项向单位提出补偿要求,不存在双倍索赔的问题。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羲阳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84802.84元。
没对诉讼时效抗辩
单位大意多赔2万
王羲阳对仲裁裁决很满意,但单位提起了诉讼。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单位将争议焦点放在了劳动关系解除上,主张在王羲阳受伤后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才会将押金一次性返还给了王羲阳。而王羲阳承认押金已返还的事实,但是主张系单位主动给的,当时说是为了让她更好的看病。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法官在此问题上询问了较长时间。
由于单位没有意识到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整个庭审过程中主要讨论何人于何时何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最终,一审判决单位支付王羲阳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400元在内的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08507.96元。
一审判决后单位仍然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