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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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商品频出故障 怀柔工商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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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耐用商品频出故障 怀柔工商帮助维权

 

机动车、电视机、电脑、名表还有电动自行车,这些商品都不便宜,以前这些商品出现问题需要消费者自己提供有利证据,很多消费者因为未能及时保存证据而遭受损失。自新《消法》实施以来,电器、机动车、名表等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工商部门一律要求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日前,怀柔工商分局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帮助消费者成功维权。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怀柔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其在怀柔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坚决不同意退货。

怀柔工商分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林某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经过工作人员讲解法律法规,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

工商提醒:

该项消费纠纷适用于新《消法》新增的权利、义务。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过程中出现频繁断电的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应属于性能故障。如果使用该电动自行车行驶,可能会出现因故障导致处置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该项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

怀柔工商分局 何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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