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为庆祝六一儿童节,房山区一家幼儿园老师组织孩子们排练舞蹈。没想到在排练结束收场时,女童小敏摔倒并造成骨折。因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近日,房山区法院判决该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敏诉称,去年,她在房山区这家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5年5月26日下午,大约四点钟时,小敏在老师指导下,在幼儿园的院子内排练跳舞的节目。当排练即将结束时,老师让小敏和其他小朋友把排练节目所用的地垫统一放到指定位置。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小敏在放置地垫的途中摔倒,摔倒后小敏又自己站起来,瘸着腿走了几步。老师看到了这一情况,但没有上前帮忙。突然,小敏因疼痛,大叫一声倒在地上。随后老师给小敏的家长打电话,让把孩子接回家。
小敏的妈妈赶到幼儿园将小敏接走,可在回家路上小敏一直大哭。小敏妈妈觉得情况不对,赶紧把小敏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小敏为左小腿胫骨斜面式骨折,情况非常严重,已经发生异位状。
考虑到手术需要全麻,风险较大,小敏父母不愿意手术,于是医院最终建议采取保守治疗方案,小敏需定期到医院诊治。
小敏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应该为小敏受伤一事负责,遂多次要求幼儿园支付相关费用。幼儿园在支付近1000元费用后,就不愿意给钱了。为此,小敏的父母以小敏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庭上,幼儿园的代理人辩称,小敏当时是两腿交叉站立,可能是因为没有站稳,加上还有一个孩子碰了一下小敏,导致小敏摔倒。这是意外事件,幼儿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小敏在幼儿园摔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幼儿园所称小敏受伤是因其没有站稳,其他同学碰撞导致摔倒,但未能提交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或可以反映事发时情况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经核实小敏的相关损失,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敏医疗费、营养费等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200余元。
通讯员 赵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