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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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平台发广告 内容违法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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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平台发广告 内容违法受处罚

 

微信具有信息发布便捷,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沟通及时,互动性强,成本极其低廉的优势,因此不少商家借助该平台发布宣传促销广告。近日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办结了一起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微信平台广告发布行为。

一、典型案例

2016年3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怀柔某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某房地产项目广告,广告内容含有“价值洼地坐享升值,转手价值翻倍;预计10%—15%超高投资回报率”和“零风险、高回报”等涉及房地产项目升值、投资回报内容的推广信息,该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某置业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预售阶段于2015年6月与某广告公司签署合同,在该广告公司旗下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含有房地产项目推介广告,广告费共5500元。另在销售阶段,该置业公司于2016年3月委托某印刷公司印制了相关的宣传手册,该手册中宣传“紧邻该房地产项目的京沈高铁‘十万客群往返’和北京银行1500人客户来源”等内容,共1000本,广告费共计3800元。执法人员要求该置业公司提供宣传内容中涉及的数据统计来源,该公司不能提供。该公司的宣传行为让购房者误以为该房地产所在地段客流量大、购买力强、含金量高、升值空间大,而宣传的数据内容都没有出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9300元。

二、工商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虽然该房地产公司不是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发布广告,但是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也适用《广告法》监管。

三、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怀柔分局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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