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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刚性制度保障劳动者“高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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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刚性制度保障劳动者“高温权利”

 

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要求,今年6月至8月北京将给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同时,高温作业将同时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津贴发放替代这些物品的发放。(本报今日1版)

早在2007年7月,当时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以绿豆汤、防暑降温药物代替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

到底该如何帮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高温津贴呢?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高温保护要立法立规更要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早已生效,高温津贴已经被要求纳入工资总额,相关部门就要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如果有单位克扣高温津贴,当以拖欠工资论处。

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到一线了解、查处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停工;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对于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如果有关部门执法缺乏刚性,对违规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威慑力,对高温津贴的重视只剩下“以通知落实通知,以文件落实文件”,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或许会成为一句空话。

□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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