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东小口镇居民张女士就职于一家私人企业,在综合部负责人事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公休。”从今年3月份起,由于公司业务量增大,公司要求张女士每周从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1小时,并取消了周六的休息,公司支付加班费。张女士考虑后,向部门经理提出不加班的意愿。但部门经理代表公司对张女士的回复是:“如果不加班,就不发当月的绩效奖金”。
“奖金是对我工作成果的奖励,不是加班费,为什么不加班连奖金都要扣?公司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张女士对此百思不得其解,来到东小口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张女士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张女士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
王潮 李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