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我是一家餐具公司驻超市的促销员,入职已经一年多,入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4月底,一位关系很好的许阿姨来超市购物时,看到我们公司正在销售的一款砂锅很喜欢,但因售价100多元觉得太贵没买。我老公现在的工作是这位许阿姨给介绍的,为了还她这份人情,我决定自己出钱买一个送给她。公司规定,我们员工购买公司产品时可以走内购,价格能打8折。我是从外地来北京打工的,每月工资支付完房租及各种开销后所剩无及,即使按8折购买这个砂锅我也觉得有些亏,于是鬼使神差地把一款特价30多元砂锅上的扫码贴到价格高的那个砂锅上,然后从超市正常出口交款购买,这样我就少付了80元。
不久,此事被发现,餐具公司说我私吞80元钱,要罚款1600元。我以为交了罚款就没事了,没想到交完钱后公司又将我开除。请问:我劳动合同没到期,单位能开除我吗?
杨雪峰:你好,通过仔细分析您所介绍的情况,我的意见有两条:第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单位罚款的权利,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果你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对此行为的规定,并已经告知给你,则单位以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