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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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与单位的劳动争议 法院是否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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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师与单位的劳动争议 法院是否有权处理?

 

案情回顾

蒋宗是一所中学教师,由于其与同事领导关系相处一般,其几次参与评选高级教师职称均为通过。与此同时,该单位比其资历老的同志都已经获评高级教师职称。蒋宗十分生气,认为是领导搞鬼,于是数次到单位吵闹,并长期托“病”不来上班。为此,单位经决议以蒋宗违反单位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姜宗不服,多次上访,并以单位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官说法

由于《劳动法》受理的是平等劳动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对于具有隶属关系的“劳动者”并不适用。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等,这类案件由其它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关于教师与学校的争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根据该规定,法院不宜受理学校与老师之间的纠纷。但是,这类规定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变化。

根据该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此,本案中,蒋宗与单位关于评级定职的争议,由于不属于该条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相关规定,法院无权受理。而其关于被辞退的事实,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现行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对于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系怀柔法院法官)

□江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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