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问: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随意撤销合并吗?应该如何走程序,有相应的规定吗?
答: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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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女士问:我今年入职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不达标。最近,公司向我发出了书面通知,称其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未能达标,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不胜任销售工作,要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合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满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条件外,还需具备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条件。如果该公司没有经过对职工的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程序就以不胜任为由解约,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