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在依法推进平等协商机制建设方面,要求各区总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宣传力度,依法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对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协商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整改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根据《北京市工会深入推进集体协商行动计划(2015-2018年)》,市总工会提出各区总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要力争年内全部消灭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集体协商标准的问题,协商后的岗位、企业和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要将集体协商工作同民主管理、职代会制度建设有机结合,着力解决职工参与不广泛的问题,在职工诉求收集、协商内容确定、协商过程参与、非公企业和集团职代会制度、协商结果公示、协商履约监督等环节扩大职工参与面,让更多的职工参与、知晓协商的全过程。要着力解决合同履约监督缺失问题,成立企业、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定期听取企业履约情况报告和职工意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市总工会将通过集体合同数据库进行数据统计分析,6月底在全市通报1次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集体协商标准的情况。同时,通过12351职工热线进行职工参与和满意度调查,12月底在全市通报热线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