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单位员工孙芸,女,身份证号码:420302197709160941。你于2016年3月7日起未到岗工作,至今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依据相关规定我院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双方的聘用关系至2016年4月28日终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与你有关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于医疗纠纷尚未解决,你有义务配合该纠纷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庭参与诉讼、鉴定以及庭下沟通等。因你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我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单位人事科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鉴于你给我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我院将保留对你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