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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决矛盾应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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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母离婚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争议多
法官:解决矛盾应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每年4月的第四个星期日为世界儿童日,为了倡导家庭和社会为子女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北京市一中院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纠纷典型案件做出点评。市一中院法官还提示当事人:在作出离婚选择时,要评估由此可能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考虑如何在离婚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尽量在离婚时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应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案例:

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抚养。女方称,自双方离婚以来,男方无所事事,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女方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小林在一起游玩的照片以及男方向案外人借款签名的借条。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讼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业证明以及个人债务已清偿的证据材料。

法院经查认为,女方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男方抚养对小林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直照顾孩子,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根据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如案例中,虽然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主张抚养权,而该子女一直随其父亲生活,且其父亲也愿意抚养,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父亲。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总之,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无固定收入给付抚养费

数额参考平均标准

案例:

男方与女方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生有一女,现已满十周岁。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于2009年起开始分居。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男方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婚生女。庭审中,双方关于男方的收入问题存在争议,女方主张男方年收入为80万元,男方主张自己月收入为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随女方生活,现婚生女亦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故由女方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双方主张存在较大差异,且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参考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7560元标准,确定男方每月给付1500元。遂判决婚生女王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审判实务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负担抚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结合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确定抚养费最终数额。

同时,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夫妻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过度报班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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