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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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侵权白酒 未知情如实供述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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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4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销售假冒侵权白酒 未知情如实供述免除处罚

 

酒作为一种特殊食品,出现在各家各户的餐桌上,无论是平时还是节日,可谓“无酒不成席”。酒在日常消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很多消费者都有自己中意的一个类别或一个品牌的白酒。正是基于此种情况,一些不法商家为谋求更大私利,打起了知名品牌白酒的主意。

一、典型案例

2016年2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怀柔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批发市场入驻的某商户销售的某知名品牌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确认该商户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询问调查,该商户以每箱495元的价格从某个体批发部(另案处理)进购5箱该品牌白酒,其购进时并不知道该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且如实准确提供了涉案白酒的供货方和进货票据,并证明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供货方承认该侵权商品为其所供。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了侵权白酒5箱,鉴于该商户未知情且如实供述供货方,对该商户侵权行为免于罚款处罚。

二、工商提醒

该商户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商户留有购货发票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具体指出了提供者,且购进的5箱白酒并未售出,未造成不良影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商户要接受没收5箱侵权白酒的处罚。在此建议广大经营者,要履行商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好进销货台账制度,保障消费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怀柔分局 崔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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