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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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服务热线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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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杨女士问:是否可以使用工会经费安排会员春游和秋游,具体细则怎么规定?

答:建议职工参考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文件,不确定可以尝试咨询上一级工会。

法律咨询

王先生问:我在一家液压公司工作,目前已在该企业工作12年。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单位称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提出的补偿标准是给我8个月的工资。按国家法律规定,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答:若工作至合同终止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在之前终止劳动关系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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