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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工伤保险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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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引各方关注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热点问题

 

3月28日,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囊括了退休人员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为异地的工伤保险缴纳、员工驻外期间的工伤认定等多个具体问题。

针对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问题,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做了解读。

问题  :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死亡的,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近亲属可以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还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

解读: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近亲属可以二者择其一领取。就北京而言,目前该情形下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高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问题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因工受伤的,谁来承担责任?

解读:《意见》明确提出,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详言之,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正常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分别支付的部分。该规定体现了劳动行政部门更加注重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建议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

问题  :企业招用已达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工受伤的,谁来承担责任?

解读:对于退休返聘的人员,如企业按照项目参保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各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企业未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则仍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或操作口径处理。例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该办法的内容,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则倾向于按提供劳务人员的受害责任纠纷处理,由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未按项目参保的退休返聘人员,仍建议用人单位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

问题  :员工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解读: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已明确,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次人社部从劳动行政部门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中该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与最高院的相关意见实现了衔接。

问题  :员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期间,工伤认定如何处理?

解读:如员工在驻外期间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即与非驻外情况下的工伤认定相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处理即可。

问题  :如何认定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解读: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与前述第三条三个要素的情形界定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此也已有具体的规定。最高院已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明确司法口径,此次人社部则从工伤认定的程序操作层面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要素。

问题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为异地的,如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此次《意见》明确了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二者择其一。此外,如果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生产经营地的确定,可结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场所照片等要素予以证明。

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所谓的按项目参保,一般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如农民工等),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按项目参保的人员,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更有利于员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

作者系金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丽霞 邹的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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