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但在平时的工作和在法庭上的交锋中,用人单位的强势依然有明显的表现。回忆起去年打官司的经历,李桂华至今心里仍有不平:公司太仗势欺人了!
那是2015年2月19日,在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第五仲裁庭,公司代理律师发表答辩意见:“申请人自2014年1月开始到我单位工作,当年12月自行离职,不同意任何赔偿。”庭审辩论结束,仲裁员询问公司是否同意调解,该律师答复:“不同意调解,申请人在我单位工作不到一年,没有赔钱义务!”
时间到了2015年12月23日,在房山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最后一次庭审结束。法官询问各方调解意见,李桂华说:“一次性赔偿3万元。”公司代理律师说:“愿意赔偿,庭下积极做公司的工作,两天内给答复。”第二天,法官通知:公司愿意赔偿2.9万元并当场给付。
是什么原因让公司从当初的趾高气扬转变成最后的低头认赔?李桂华认为:“那是说谎露馅、害怕处罚,才不得不让步!”
1
要求公司补社保
竟遭老板锁在大门外
2009年6月,李桂华经人介绍,来到位于房山区的北京新生合利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在生产车间当工人。刚入职时,公司每月发给她1600元工资,后来慢慢涨到2800元。
工资虽然不高,李桂华却很知足,在这里一干就是五年半。五年来,公司都按时向她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从没有拖欠过。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眼看一年又将到头了,随着年龄的增长,李桂华觉得社会保险对她越来越重要。于是,在2014年12月5日,她怀揣着忐忑的心情,试着问老板能不能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老板听到李桂华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立刻就火冒三丈。“你一个农民工缴纳什么社会保险,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滚蛋!”老板说。
李桂华听了老板的话有点生气,但不敢再说什么。“我不能没了工作,还要养家糊口呀!”她说。
可是,让李桂华没有想到的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第二天,当李桂华再次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将她锁在大门外,并告知她已经被开除了。
2
工资对账单信息不全
申请仲裁惨遭败诉
被公司辞退后,李桂华向房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五年半的工龄,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万元。
李桂华虽然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半,但由于没有维权意识,平时没有保留相应的证据。这次打官司,她仅有的证据就是五年多的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
然而,在这份对账单中没有显示对手交易信息。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的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代她申请仲裁委调取对手交易信息,仲裁委则以其没有调取权为由,予以拒绝。
而公司在庭审中,仅认可与李桂华在2014年1月以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对之前的劳动关系矢口否认。同时,公司代理律师一口咬定李桂华是自行离职,是自动离开了公司。
最终,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仅确认李桂华与公司存在不到一年的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李桂华的各项经济赔偿主张。
3
申请法院调查
未取得理想结果
对于仲裁败诉,张志友律师不觉得意外。所以,对这个结果没有过于纠结。“现在的重点是,要集中精力打好法院一审阶段的官司。”他说。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张律师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李桂华银行工资单中的对手交易信息。法院出具调查令后,张律师持此令来到银行进行调查。
“事先,我们心中也有预案。如果在银行查询到的对手交易信息是:支付款项人为公司,且支付时间达到五年多,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一目了然,公司的若再予否认没有任何意义。”张律师说。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银行的查询信息显示: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确实是公司每月向李桂华支付工资。但是,2013年一整年,李桂华的工资都是由一个叫“刘林”的个人向其支付工资。
“这就是说,李桂华的劳动关系中断了。查询结果不仅不能证明她与公司存在五年的劳动关系,反而能够证明公司关于2004年1月以后双方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之前的劳动关系,由于已经中断了一年多,只能从2004年1月重新计算工龄。”张律师说。
张律师提出:“刘林”很可能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林”个人账户向李桂华支付工资,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然而,公司代理律师不予承认,并称公司从没有过叫刘林的员工。
4
公司突然提交入职表
申请笔迹鉴定无果而终
公司律师看到了李桂华的工资对手交易信息,似乎看到案件胜诉的曙光。第二次开庭时,公司提交了一份入职登记表,试图对李桂华穷追猛打。
该《入职登记表》显示,李桂华于2014年1月份办理的入职手续。
面对突如其来的《入职登记表》,张律师多次和李桂华本人确认,入职登记表签字处是否为本人所签,李桂华肯定地说:“‘李桂华’这三个字不是我签的。”
张律师征询李桂华意见后,对该份《入职登记表》李桂华签字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这样做的风险是:如果鉴定结果为李桂华本人所签,后果将对她非常不利,法院也会由此做出对李桂华不利的判决。可是,如果鉴定并非李桂华本人所签,那么,公司的如意算盘将会落空。“我们坚持申请鉴定。”张律师说。
然而,鉴定情况再次超出张律师和李桂华的预期。
鉴定机构要求李桂华提交三份两年前的本人签字作为样本。对鉴定机构这一要求,李桂华无法提供。鉴定机构回复,由于李桂华本人不能提交样本,因此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银行工资对手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和笔迹鉴定均无果而终,让张律师倍感意外。不过,他没有丧失信心,也坚信李桂华不会对她撒谎。
“用第三方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是公司规避劳动关系连续计算的一贯做法。”为此,在第三次庭审时,张律师要求公司提交两年内的原始的工资表和考勤表。
“我不寄希望于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表中查询到李桂华本人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而是希望在这些表格中看到‘刘林’的考勤或工资发放记录。但是,这次又泡汤了。”张律师说。
“公司的工作做得很细,没有露出任何马脚。”张律师提出,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不是原始记账凭证,因此,再次要求公司提交最原始的财务记账凭证。
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要求公司三日内提交。对此,公司答复称,原始记账凭证已无法找到,不能提交。
5
查出第三人社保
四次开庭公司认罚
案件进行到此,似乎进入了死胡同。在第三次开庭即将结束时,张律师提出,法院不能仓促结案,必须查明案情。
该案虽然经历三次开庭,但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查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张律师再次向法官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张律师申请法院根据银行提交的2013年刘林的个人账户信息,到银行部门查询刘林本人的身份信息。查询到个人身份信息后,再到社保部门查询其201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法官采纳了律师这一建议,该案再次休庭,由法院去调取以上证据。
第四次开庭,法官向双方出具了“第三人”刘林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纳信息,该查询结果显示2013年度正是该公司为刘林缴纳了社会保险。
这份证据证实了张律师之前猜测,第三人“刘林”是该公司的员工。2013年度“刘林”向李桂华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是其职务行为。
面对这一查询结果,公司的所有辩解均变得苍白无力。由于法院最后调取“第三人”刘林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可以证实公司之前向法院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都是虚假的。法官多次询问刘林是否为公司员工,公司是否曾为刘林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始终对此予以否认,属于向法院做了虚假陈述。
鉴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故此,张律师建议法院对公司进行处罚。
听完张律师的意见,主审法官向公司提出,如果该案最终不能调解解决,法院会考虑对公司进行司法处罚。此时,公司代理律师马上表示:“愿意赔偿,庭下积极做公司的解释工作,两天内给答复”。
第二天,李桂华从法院领回2.9万元公司的赔偿款。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她正在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保补缴手续。(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