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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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失控闯祸 驾车者与伤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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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动车失控闯祸 驾车者与伤者和解

 

电动自行车价格低廉、骑行方便,低碳环保,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一些电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在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由此引发不少的交通事故。日前,西集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电动自行车撞人后引发的赔偿纠纷。

[案情回放]

2月22日下午4时许,西集镇某村清洁工孙文新正在清理农贸市场内的垃圾。刘志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市场时,由于车速太快在躲避过地上的一处水坑后却没躲过清理垃圾的孙文新,电动车从孙文新的后面直接撞了上去,毫无防备的孙文新被撞倒在地上,刘志也连人带车摔了出去。事故发生后,孙文新被及时送往医院。经诊断,孙文新右胸壁外伤、右手小指外伤、右侧肋弓及右小腿等多处表皮擦伤。经大夫治疗后,刘志付清了全部费用,并将孙文新送回家中休养。事后孙文新要求刘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调解员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均无异议,刘志也认可是自己在骑行过程中速度太快,一时失控撞了孙文新,但对孙文新提出的赔偿一万元的要求明确表示了拒绝。他认为自己骑的只是一辆电动自行车,又不是机动车,孙文新要求赔偿一万元太离谱。如果孙文新坚持索要高额赔偿,那就去法院起诉。孙文新认为,自己在市场内清理垃圾,根本不妨碍刘志通行,是因为刘志骑的太快才导致自己被撞,而且被撞后自己无法正常工作,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现在要求刘志赔偿损失也是合情合理的。

调解员结合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同时从情理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刘志除已支付的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孙文新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元人民币。

[法理提示]

一些电动车驾驶人认为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即便是撞了人,也是想方设法逃避赔偿责任,致使对方当事人索赔困难。这里需要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是,交通肇事罪并非只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专利”。《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外,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张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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