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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不公 健身会所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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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格式条款不公 健身会所退款

 

随着商业、服务业消费领域的日益火爆,一些新的消费纠纷也逐渐暴露。不管你是买房、购车、旅游,还是住宿、吃饭、健身,只要是花钱消费,就跟无数的合同条款相关。然而,很多看上去有理的合同条款,实际上却在暗暗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怀柔工商分局就调解一起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消费纠纷。

典型案例:

2016年1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怀柔区某健身会所办理了时限为一年的健身VIP卡,会费3298元。李女士在该健身会所消费4次后,因要到外地就职,需要搬离本地,于是找到该会所商量退会退款事宜。该会所表示李女士是自愿办卡,且入会时双方签订了合约书,合约书上写明“任何情况下所有预缴费及入会后会费均将不予退还”。因此该会所拒绝为李女士办理退卡、退款。李女士遂向怀柔工商分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健身会所退还未消费的余款。

怀柔工商分局接到该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人员认为,李女士在入会时虽然签订入会合约书,但合约书的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健身会所扣除当月健身消费费用后,退还李女士2300元,李女士表示满意。

工商提醒: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例中,虽然李女士与健身会所签订了消费合约,但李女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健身会所合约书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健身会所应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余款。怀柔工商分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消费合同时,有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的,建议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如果没有示范文本的,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遇到不明或需要阐明的事项,尽量签约书面文字予以明确。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可咨询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怀柔分局 何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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