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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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食品安全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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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法官点评食品安全维权典型案例

 

“3·15”来了,为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法院通过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了沉重代价,进一步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那么,当前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消费者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北京市二中院发布了食品安全纠纷典型案例,并针对如何维权向大家支招。

超市未对食品履行查验义务应担责

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须以明知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前提,“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对于经营者“应当知道”这一主观状态的审查应以经营者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为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杨某在某超市购买“蜀知蜀味芝麻味花生酥”6袋,该食品外包装标签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每100g能量2285千焦(kJ),蛋白质19.0克(g)、脂肪34.9克(g)、碳水化合物37.2克(g)、钠199毫克(mg)”,内部小包装标示“每100g能量2369千焦(kJ),蛋白质18.7克(g)、脂肪35.5克(g)、碳水化合物43.4克(g)、钠129毫克(mg)”。杨某认为该食品内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不一致,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内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五种营养成分标示值均不一致,导致消费者对同一食品无从确定哪一个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是真实、客观的,亦可以说明涉案食品内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和外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至少有一个是虚假、错误的。因此,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超市在进货时未对其营养标签进行全面查验,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倘若某超市对涉案食品严格依法进行查验,即可发现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未严格查验,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进行销售,致使涉案食品被杨某购买,其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某超市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销售假冒食品可判十倍赔偿

经营者销售假冒食品,又不能证明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应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基本案情:孙某在某超市购买53度贵州茅台酒7瓶,后将其中1瓶送至食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本酒样不是贵州茅台酒。孙某遂举报至工商局,工商局将上述茅台酒中的5瓶送至茅台酒厂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酒不是茅台酒厂生产、包装,属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的产品。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并承担检测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检验鉴定机构与茅台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某超市销售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超市在进货时应审查并保留能够证明涉案酒水来源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并提供购销台账,但其并未提供,故应认定某超市在销售时即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违反安全标准

商场柜台经营者销售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向消费者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柜台出租者与柜台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杨某在某商场柜台购买了5盒金骏眉茶叶,商场向杨某出具了盖有其公章的交款凭证及发票。后杨某发现茶叶外包装上标签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系冒用,标示的产品生产标准也并非金骏眉茶叶的。杨某认为商场销售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场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前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本案中,商场销售的金骏眉茶叶标签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生产标准均系冒用,存在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普通消费者还应加强维权意识

2014年及2015年,二中院审结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36件和108件;其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分别为9件和51件,相对2014年而言,2015年审结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了近5倍,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的占比也从25.0%攀升至47.2%。

从诉讼主体看,“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占55.6%,维权主体职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职业打假人”通常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被告均为零售商,且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极大改善了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环境,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以外的普通消费者应积极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在方式选择上,可先拨打12315寻求救济,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同时,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也应通过12331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食品监管部门反映,以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更大范围内流通。

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其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的证据,以及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如食品外包装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要保存和经营者交涉的证据,只有这样,其索赔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李一然 闵丹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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