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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企业实力 工商查处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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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虚假宣传企业实力 工商查处罚款1万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更要注意真实。当前,网络作为一种新型宣传载体,为经济交往提供了新的空间,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隐蔽性等特点,常导致各类虚假宣传行为“如鱼得水”。怀柔工商分局近年来加大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典型案件。

一、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干部在企业网站例行检查中发现,怀柔某企业在公司网站上宣传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广东省广州、深圳、潮州和中山,山东省青岛、烟台和临沂等全国20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办事处”、 “本公司曾服务于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他们提供优质、周到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如: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国防科工委探月工程中系,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杨澜工作室等。同时我公司与美国、德国、法国、阿根廷、意大利、韩国等世界几十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经调查,该企业实际只在广州、潮州、青岛、江阴、烟台5个地点设立过分公司,并未在上述其他地址设立过分公司、办事处。该企业并未服务过网站中所列的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未与国外公司开展过业务,其宣传内容为当事人编造。该企业在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为夸大自己的实力,用与事实不符的语言,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工商提醒

企业在进行企业宣传中,不论是店堂广告、户外广告还是互联网广告,都要如实宣传,切不要为夸大自己的实力,用与事实不符的语言,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网络上浏览经营者信息时,要增强自我辨识能力,尽量选择信誉好、诚信度高的网络平台。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前,可登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同时遇到虚假宣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坚决向互联网虚假宣传说“不”。

三、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怀柔分局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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