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5年9月,怀柔工商分局12315中心接到吉林消费者的申诉,消费者通过某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了一份画像彩铅绘画服务。消费者在7日内毁约,决定退货,商家坚决不同意。
经过核实,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是通过网络向商家订制的肖像绘画,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做的商品显然不在7日无理由退货范围,因此商家坚决不同意退货。消费者在听取调解人员的法规讲解后也放弃了退货诉求,这起投诉最后以终止调解处理。
消费者无奈地表示,自己只是注意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关于“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没有意识到这条法规之后的内容,而忽略了关于不予退货的规定。
工商提醒: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并非所有商品都享受这一“政策”。
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类商品不受7日无理由退货制约: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而且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除上述4类商品外,对于一些特殊商品需要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同样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到底什么是特殊商品,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电商之间尺度不一。这就造成了同一商品在不同电商平台上可能享受不同的退货规定。
提醒消费者,哪些属于特殊商品,如果无法判断,那么建议消费者在购物前一定与商家明确约定,是否属于7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不要无谓烦恼扯皮。
怀柔工商分局 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