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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就低”原则为参保单位减负
本次调整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将整体下降,但部分高危行业费率或将上升。为了不给参保单位增加负担,本市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的新费率时,将按照“费率就低”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调整后的缴费费率低于现在的缴费费率,就按照调整后的缴费费率执行;如果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在的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费率调整后,本市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仍保持原有水平。
此次费率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此次费率调整将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7月1日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7月1日之后,将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从去年10月1日起到今年7月1日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将用来抵充以后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