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带薪年假 权利or福利?
员工酗酒闹事被处罚 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延长工作时间 与员工签协议是否有效
雇员建筑工地摔伤 包工头业主连带赔偿
法律提示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雇员建筑工地摔伤 包工头业主连带赔偿

 

何某受李某的雇佣,长期在李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李某向他支付工资。2013年6月,何某在工地上盖库房时,不慎从五米多高的彩钢棚上掉下摔伤,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而该库房的业主及建设方是王某。

此后,因李某、王某都不予承担任何赔偿,何某将二人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王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八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在涉案工程施工中提供劳务,被告王某作为彩钢房的建设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为原告发放工资,故被告李某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因此,对于何某的合理损失,被告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王某作为工程的建设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万余元。

法官提醒:作为建设方,要按照法律规定发包工程,不能贪图便宜将工程给包工头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更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农民工,也要尽可能的加入正规劳务作业公司,接受安全施工培训。

作者单位: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建庆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