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问:马上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约定长达六个月的试用期,是否符合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则属违规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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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问:我们企业人数比较少,听说加入的是联合工会,也是常规的工会组织吗?
答:联合工会是基层工会组织之一,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