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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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侵害员工权益被判赔偿
试用期内双目失明 单位须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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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用期内双目失明 单位须付生活费

 

因在单位组织的旅行中遭遇交通事故,正在试用期的小李双目失明。为此,小李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自己的生活费用。日前,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小李部分诉讼请求。

2006年7月10日,小李入职某单位,岗位为客服人员,月工资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15日,单位组织员工到坝上旅游,旅游过程中,小李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李双目失明。经查,事故原因是由于小李的同事也是事故车辆的司机董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操作不当导致,事故车辆为无证车辆,所有人为刘某。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员小李无责任。2006年11月14日,董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小李将董某、刘某其所在单位及旅游社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法院判决董某、刘某共同赔偿小李医疗费等共计76.7万余元,旅行社对上述赔偿款在30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小李认为自己与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遂多次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给付自己生活费及赔偿金。因单位尚未支付小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此,小李将单位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6年7月,小李受伤后,双方多次进行了诉讼,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单位亦未安排小李工作,故小李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小李基本生活费。据此,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小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12544元。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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