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单位侵害员工权益被判赔偿
试用期内双目失明 单位须付生活费
寄LV“不保价”丢失只赔两百元 “霸王条款”无效
网购热催生无照快递 工商出重拳依法查处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5年1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购热催生无照快递 工商出重拳依法查处

 

快递已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近几年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截至目前,全国快递企业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但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投诉连年增长。作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需求而产生的服务行业,整体成熟度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充分结合国内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快递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快递业务时,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8日,延庆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某村某号有人无照经营快递业务,要求查处。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举报地进行核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并于当天立案,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在未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区某村350号从事快件寄递经营活动。延庆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快递业务的违法行为,依照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某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

工商提醒:

1.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是有与申请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是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是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应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再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王超 马延景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