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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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低温津贴,这个可以有

 

进入11月份,中国北方多地出现雨雪天气。11月5日至8日,记者在露天采访中发现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虽然我国目前高温劳动保护政策逐步健全,但低温劳动保护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11月9日《工人日报》)

天气越来越冷,对于那些户外作业者的低温防护问题,的确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正如有关人士指出的,低温环境下工作对劳动者会有较大的体力损耗,甚至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因此,对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应给予必要的关怀和保护,增设低温津贴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同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这些条款无疑也涵盖了在低温环境下的劳动保护。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并非没有明文规定,只不过是没有具体的细则和惩戒的办法。

显然,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低温天气下应该具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体现。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一些特殊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的立法体系,并制定各种详细的专门规定,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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