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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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熬夜衰老”算工伤 诉求值得重视

 

近日,深圳一女子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牌子上这样写着:“年龄不到二十八,加班熬夜变大妈,爱情工作都遭殃,要求衰老算工伤。”从照片中可以看到女子穿着光鲜靓丽,但容颜憔悴衰老。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在公司经常熬夜加班,容颜加速衰老,导致爱情事业双失意。她愤愤不平当街控诉,呼吁“衰老算工伤”。(10月25日中国之声)

女白领要求“熬夜衰老”算工伤,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其背后反映的诉求比如常年加班上夜班的现象,并非不合理,应该加以重视。

在一些人尤其是企业老板看来,女白领呼吁减少加班和熬夜固然是应有的权利,但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就过了,甚至是小题大做,是胡闹。他们认为,企业哪有不加班的,加班哪有不熬夜的,不愿干可以辞职走人啊。企业这样说与做,无疑反映了一种强权,不大厚道,也不地道。

在我看来,无论从劳动法还是人性关怀的角度讲,加班对人的身体生理健康都是有害的,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还是违法的。一个想要做大做强的企业,谋求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减少或者杜绝加班,至于夜班,能调整就调整,能取消就取消。靠加班加点增收创效,不是一个规范企业应有的常态。

有企业甚至振振有词,我让职工加班,支付了加班工资;上夜班,发放夜班费了啊!当然,诚能如此,说明这个企业还有良心,还知好歹。因为不如此就是违法,盘剥或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即便支付了加班工资和夜班费,这里还有如下问题:

第一,加班可以,但不能无度,也就是不能违法,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还得职工自愿、工会知情。第二,支付的加班工资是否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安排夜班还要考虑生理性别,劳资协商,符合自愿原则。

科学证明,加班和夜班对人的伤害都是很大的,加班会导致身体疲劳、生理紊乱,头疼晕眩低血糖,严重者还会导致爱情失意,影响家庭生活;夜班的危害就更多了,会造成视力变差、记忆力越来越差、肌肤状态变坏、免疫力低下,还容易导致高血压。按照专家的话说,加班不一定导致衰老,但经常熬夜确实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加班熬夜具体到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但实事求是地说,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显见也是以偏概全,不太现实,而且衰老跟基因、环境、饮食、心理有很大的关系,不是某个单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建议企业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考虑,尽量提高效率,或者增加人员,减少加班,真正重视员工的诉求,科学安排,人性关怀。职工呢,有问题也可以向劳动部门或者工会反映。

当然,对于一些违法经营、靠加班夜班盘剥职工的企业,执法部门应果断亮剑,依法追究,不能让非法加班和夜班侵害职工的健康身体和合法权益。

□韩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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